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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改户主如何办理?

2022-07-31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因此,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变更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出租人确定;如涉及户口问题,不属于法院诉讼受理范围,建议咨询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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