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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及相关陆域。...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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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一)水环境质量监测;(二)开发利用活动对水体的污染情况;(三)污染物排放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XX提出划定方案,报XX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XX协商提出方案,报XX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XX批准。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XX向社会公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XX提出划定方案,报XX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XX协商提出方案,报XX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XX批准。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XX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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