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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
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及相关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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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依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二)发现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检举后不及时查处的;(三)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者隐患的报告,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四)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的;(五)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XX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健全部门应急预案。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XX根据饮用水水源规模、水功能区划等要求,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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