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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及相关陆域。...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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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饮用水供需实际和应急需要,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的建设和维护,做好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发生水源污染等事件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时,及时启用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供应。饮用水备用水源管理单位应当维护供水设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保证饮用水备用水源正常启用。
XX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健全部门应急预案。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XX提出划定方案,报XX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XX协商提出方案,报XX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XX批准。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XX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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