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的溯及力就是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当前刑法有关规定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
需要看具体公证书而定,一般能够证明当初的情况,不存在年限问题。如果办理了后公证与前公证发生冲突的,以后公证为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国《刑法》溯及力问题,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种原则:r一、从旧原则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r二、从新原则。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r三、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r四、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处理。《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扩展资料刑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对于由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所导致的新旧刑法与新旧司法解释交叉适用的解决,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刑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也即,司法解释应当完全遵循或者让步于刑法规定。在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不冲突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同时作为司法处理的依据;但当司法解释与刑法发生冲突,则优先遵守刑法规定,不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对所应遵守的立法规定进行调整甚至改变。具体而言,对于前述可能出现的适用新(旧)刑法而适用旧(新)司法解释的情形,应当以新(旧)刑法规定为标准。如果旧(新)司法解释与新(旧)刑法规定相一致,也即定罪量刑的规定未修改的,可以援引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当无旧司法解释可以援引或者旧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被新刑法所修改,则应当分别对待:其一,在因为无旧司法解释而可能同时适用旧刑法和新司法解释的情形,新司法解释与旧刑法相冲突的,新司法解释不能作为适用依据,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旧刑法及其生效期间的判例和审判经验作出。其二,在同时适用新刑法和旧司法解释的情形,旧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已经被新刑法更改的,应当以新刑法的规定为准,旧司法解释则不能再作为适用依据,在尚无新司法解释可以作为适用根据的情况下,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则交由法院根据条文修改的立法原意和立法初衷作出判决。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探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67人已浏览
757人已浏览
624人已浏览
7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