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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就是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当前刑法有关规定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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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的也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应当按照实施犯罪行为当时的刑法,不能按照最新的法律;但是如果新的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更有利则按照新的刑法。
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此所谓“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原则为罗马法以来所公认。如,美国1787年宪法第1条第9款规定:“追诉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
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以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总的来说,这种情况下我国采取的从旧原则,但新法对犯罪人有利的应该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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