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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
关于这类问题需要一些要件: 一、旷工是否有明确的考勤记录? 如:上下班需要打卡,市内出差有客户登记,市外出差有车机票等。总之,单位应出示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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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员工旷工的处分1.《劳动法》的规定是: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是: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二、对辞退员工(即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除名)的赔偿(即经济补偿)《劳动法》的规定是: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员工旷工的处分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而第二十五条不属于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所以,员工因旷工而被辞退的,没有经济补偿(赔偿)。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符合法定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据我个人分析,旷工一天即予以辞退,显属过重,且有可能不符合法律及单位制度的规定。你可及时向公司的人事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反映,要求单位撤销辞退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将追究其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
如果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已向你公示,该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不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如果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未向你公示,或者规章制度未规定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我的意见是,按常理仍然可以认定旷工十天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据此解除合同仍然合法的。 如果单位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则案件可能有其他的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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