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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 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
规定劳动仲裁时效的意义:第一,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时效制度的作用是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其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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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劳动仲裁并不是劳动者解决劳动纠纷的唯一途径。以上内容就是ask.com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劳动仲裁申请书如何写,需要注意什么内容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ask.com律师。
劳动仲裁书有时效,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律确实存在溯及力的问题,但是只适用实体问题,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个合同,合同约定了A条款,如果按照新法,该条款应该无效,但如果适用签订合同时的法律,该条款就应有效,那在新法生效之后,虽然法律有所变动,该合同条款还仍旧是有效的,这就是所谓在法律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法不溯及即往,没有溯及力,具体到《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由于该部法律只规定了,2008年5月1日开始生效,因此该法不具有溯及力,这没问题。但是一年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没有关系,说简单点,它解决的只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了劳动争议之后,有权要求司法单位给予司法保护的有效期间,新法的时效的延长,其目的是为了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给予更大限度的保护,与原法律关系本身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在2008年5月1日之后不能适用1年的时效来解决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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