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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律适用溯及力

2022-02-04
法律确实存在溯及力的问题,但是只适用实体问题,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个合同,合同约定了A条款,如果按照新法,该条款应该无效,但如果适用签订合同时的法律,该条款就应有效,那在新法生效之后,虽然法律有所变动,该合同条款还仍旧是有效的,这就是所谓在法律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法不溯及即往,没有溯及力,具体到《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由于该部法律只规定了,2008年5月1日开始生效,因此该法不具有溯及力,这没问题。但是一年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没有关系,说简单点,它解决的只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了劳动争议之后,有权要求司法单位给予司法保护的有效期间,新法的时效的延长,其目的是为了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给予更大限度的保护,与原法律关系本身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在2008年5月1日之后不能适用1年的时效来解决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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