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商品房预售登记是一种具有物权特点的债权登记,登记与否不应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 2、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具有法律效力: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是违法的,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视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合法有效的预售许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现在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还有很多自相矛盾的条款亟待调整,或者大家可以在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己的本地的国土部门先去咨询一下续期的相关事宜。总之,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不会是无偿的。但针对那些到期后没有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的,政府不管不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做法也根本不切实际。
第一,在商品房预售登记的适用对象上,商品房预售登记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是对请求权的登记,两者的目的是根本不同的。前者进行保全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后者是权利人的请求权。这一差异导致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预告登记的保全权利、保全权利顺位及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无从体现。第二,根据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申请预告登记的人为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义务人为不动产的现时所有权人,请求权人应取得义务人的承诺或法院的假处分命令才能申请预告登记。而在商品房预售登记中,申请人为商品房预售人,同时其又是商品房预售登记的义务人,且法律、行政规章强制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这与预告登记性质不符。同时,商品房预售人进行预售登记是依据公法而进行的,而预告登记是登记权利人依据私法行使私权的行为。可想而知,如果商品房预售中的购房人无权申请预售登记,而作为债务人的预售人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又没有什么利益可言,甚至要支付预售登记的费用,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如何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呢本篇文章来源于世纪论文网:第三,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是其效力,各国法律大多规定,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与满足的效力等。只有赋予预告登记这些法律效力,才能使预告登记具有实际意义,成为请求权的保全手段。而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登记仅有“应当”进行登记的规定,而没有对登记效力的规定。不仅没有规定已经登记的预售合同是无效还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也没有规定经过登记的预售合同,预购人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及是否可以对抗随后成立的物权变动或有损于登记债权的行为等。第四,我国法律、行政规章未规定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消灭,这也与预告登记制度不符。预告登记只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不具有独立的效力,只有在将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才具有意义。因此,预告登记由于一些特定的事由而消灭,不会永远存续。而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不涂销,存续时间非常长,这也意味着其目的在于行政管理,而非对购房人的请求权进行保护。由此可以断言,我国实行的商品房预售登记仅仅是预售行政管理的一种预售资格审查手段,不具备债权保全的对抗效力,与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我国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实质上属于一种行政意义上的备案义务。
变更登记也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服务现状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1、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门牌号码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2、房屋面积的增减;3、房屋翻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9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2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