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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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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宗旨;(二)名称和住所;(三)经济性质;(四)数额及其来源;(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九)劳动用工制度;(十)章程修改程序;(十一)终止程序;(十二)其他事项。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五)主要负责人任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登记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的重要规定,明确了企业法人资格,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第二条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经营登记:(1)合资企业;(2)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4)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处应当申请登记。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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