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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可以依照章程规定和业务开展的需要设立咨询、代理、评估、培训、信息、检测、认证、展览、标准化等服务性组织,所取得的收入应当依照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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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应当依法返还,并由行业协会对当事人依照章程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从事未向会员披露的关联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行业协会利益,给行业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业协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开展协调沟通,反映相关诉求:(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二)协调本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三)沟通本协会会员与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四)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五)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六)代表本行业会员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七)代表本行业会员依法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申请,协助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八)依法参与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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