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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业协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开展协调沟通,反映相关诉求:(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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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业协会活动异常名录制度。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一)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二)上年度未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三)未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选举的;(四)会员少于规定数量的;(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业协会作出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应当在行业协会信息平台公告告知。对行业协会载入活动异常名录负有直接责任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首次会员大会结束后,发起人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规定数量和资格条件的拟入会会员登记表;(三)首次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及相关决议;(四)证明;(五)住所使用权证明;(六)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册及登记表;(七)其他相关材料。
市、区政府应当编制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购买公共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可以采用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并应当支付相应费用。承接公共服务的行业协会不得转包、分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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