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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补偿共同还贷一方

2021-01-16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也就是说,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后不会自然转化为共同的产权。   但是,对一方婚前有贷款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是否使得房屋产权人的情况有所变化?如果离婚,应该如何补偿?这也许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对此,常有不同的理解,我们通过实践,对该问题体会如下:   首先,共同还贷过程,是否会导致房屋变更为共同财产,通常在法律界已不是问题。正确的理解应该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房屋仍为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共同还贷过程中房屋价值增值部分,是否为共同财产?对此,大家的理解就大相径庭了。有些人包括部分律师都认为,增值部分双方共同享有,因为增值部分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得,且共同参与还贷,共同享有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我们认为,增值部分很难被法院判定为共有。理由是:一、房屋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增值也是应该是其个人财产的增值;二、房屋并没有因离婚而变卖,不能确定增值部分就是确定的收入;三、如果房价增值部分要共享,那万一房屋贬值,另一方在离婚时则要倒贴有房一方的损失,这显然有悖于常理。   第三,参与共同还贷,是否以夫妻双方均有收入为前提?应该不是。鉴于婚后任何一方的劳动收入,均属于家庭共同收入,即使非产权人的一方没有自己的劳动收入,比如为全职太太,而由另一方的收入还贷,仍是婚后共同还贷。   最后,关于离婚时对非产权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补偿,应按共同还贷期间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进行合理补偿。 延伸阅读: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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