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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的程序是: (1)立案。 (2)采取相应的调查、检查措施。 (3)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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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的处理程序: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1)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审计任务时,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劳动保障审计人员共同执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书。(二)通知使用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巡视工作场所、调查或复印相关资料。(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人员制作记录。(5)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相关情况,监察人员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检查相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记录。(六)检查发现使用者违反劳动保障法,法规行为时,应调查科学调查,复印证据资料应注明此与原件一致,盖被检查者的印章。(七)对违法事实明确,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当场罚款(个人不超过5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或警告行政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执行。(8)劳动保障监察员向使用者发出《命令修正决定书》后,应追踪监督其修正,要求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修正结果。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 一、接受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一由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对于的投诉人或咨询人员,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所有人员均在委托书中签名。接待人员对于投诉人提劳动监察是人力社保局下属行政执法,劳动仲裁是准司法部门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补正;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二、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三、分流:接待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归类,并作相应的分流处理: 1、属举报类案件(如拖欠工资、未办用工手续、未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加点、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收取押金、非法使用童工、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等),填写《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表》并报批受理后由劳动监察大队查处。 2、属劳动争议类案件(如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发生争议等),可以进行行政调解。若事实不清或无法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告知投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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