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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的程序是: (1)立案。 (2)采取相应的调查、检查措施。 (3)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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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审计任务时,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劳动保障审计人员共同执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书。(二)通知使用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巡视工作场所、调查或复印相关资料。(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人员制作记录。(5)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相关情况,监察人员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检查相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记录。(六)检查发现使用者违反劳动保障法,法规行为时,应调查科学调查,复印证据资料应注明此与原件一致,盖被检查者的印章。(七)对违法事实明确,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当场罚款(个人不超过5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或警告行政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执行。(8)劳动保障监察员向使用者发出《命令修正决定书》后,应追踪监督其修正,要求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修正结果。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1、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2、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3、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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