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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的程序

2021-10-23
(1)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审计任务时,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劳动保障审计人员共同执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书。(二)通知使用者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巡视工作场所、调查或复印相关资料。(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人员制作记录。(5)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相关情况,监察人员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检查相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记录。(六)检查发现使用者违反劳动保障法,法规行为时,应调查科学调查,复印证据资料应注明此与原件一致,盖被检查者的印章。(七)对违法事实明确,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当场罚款(个人不超过5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或警告行政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执行。(8)劳动保障监察员向使用者发出《命令修正决定书》后,应追踪监督其修正,要求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修正结果。

相关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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