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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的程序是: (1)立案。 (2)采取相应的调查、检查措施。 (3)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监察: (一)对需要监察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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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一由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对于上访的投诉人或咨询人员,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 二、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
1、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2、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3、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4、进行庭审调查。5、进行庭审辩论。6、进行评议与裁决。
投诉应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文件。写投诉文件确实很困难,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记录,由投诉人签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在受理之日立案调查。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必须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受理,书面通知投诉人。缺少材料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向投诉人传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传达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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