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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也就是劳动局进行审查。集体合同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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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也就是劳动局进行审查。集体合同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用人单位更名,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拒签。如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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