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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保金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新规定:质量保证金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用于支付维修费用。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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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一、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数量未变,仍为12个。 二、专业承包资质有原来的60个变为36个。 三、劳务分包资质不再分类别和等级。 四、工程业绩定义发生变化: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五、“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下,且企业主要人员包含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及技术工”。 六、所有的资质名称中去掉“企业”两个字。 七、资质标准对企业资产考核的要求不在包含“注册资本”,只对“净资产”提出要求,且要求都比以前标准有所提高。 八、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不包含在本标准中。 九、资质标准不在对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进行要求,只对技术负责人提出要求。 十、企业对人员的要求中增加“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技术工”等的数量要求。 十一、工程业绩中施工类型减少(将部分类型合并),同时对类型数量要求减少。 十二、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名称变化统计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冶金工程总承包资质” 3、“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机电工程总承包资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顶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担保期限由承包方和承包方承诺。建筑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各种建筑工程的保修期从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1)民间和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建筑土建工程为1年(2)建筑照明电气、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为6个月(3)建筑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供暖、供冷期(4)室外卜下水和园区道路为1年(5)工业建筑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道和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部门和施工部门在合同中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有计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所(二)有可能损坏道路、管道、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爆破作业的;(五)法律规定,需要通报手续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建筑工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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