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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大家解答“工程保证金最新规定有哪些”的问题。 工程保证金最新规定有: 1、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银行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逾期未返还,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应当在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5、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分级标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类,一般分为四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类,一般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劳动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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