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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
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受伤职工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如果职工负主责以上的,则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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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受伤,如果是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或者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受伤的,算工伤。 2、如果本人对上述意外负主要责任,则不算工伤。
没有到下班时间员工私自回家途中发生意外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职工早退回家,不是合理的时间,发生意外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作中意外受伤,也属于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按照《省》第26条职工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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