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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可以,因为没有房产证,不知道房屋产权属于谁,如果明确房屋产权,比如法院判决书,那么是可以做公证的。房产公证所需材料有: 1、申请双方权...
一般情况下,由于没有房产证,不知道房屋产权属于谁,如果明确了房屋产权,如法院判决书,则可以进行公证。房地产公证所需材料如下:1。申请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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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自书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自书遗嘱即使没有律师见证,只要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律师的见证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比律师见证遗嘱法律效力高,因此最好是立公证遗嘱。 律师见证遗嘱,在我国法律上还属于空白,其法律效力与普通的见证遗嘱没有区别,只不过律师见证遗嘱相对于其它见证遗嘱程序严谨,不容易有漏洞。 但是如果遗嘱人在立了律师见证遗嘱后,又立了其它遗嘱,则律师公证遗嘱就无效了。 如果遗嘱人在立了公证证遗嘱后,又立了其它非公证遗嘱,则公证遗嘱依然有效,其它遗嘱不能改变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原告:高甲,男,45岁。被告:高乙,女,47岁。 原被告是姐弟关系。原被告父母高某与李某于1994年11月12日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某区的单位公有住房一套,并于1995年2月取得产证,产证登记在高某一人名下。1995年12月,高某与李某在某律师事务所,请律师见证代书了一份遗嘱,大致内容为:1994年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各自名下的份额都归高甲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后来2002年高某、李某相继去世,原、被告在处理遗产时发生纠纷。 2002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称:父母生前立下遗嘱,系争房屋归高甲所有。故要求继承系争房产的全部产权。 被告辩称:系争房屋是按照“94房改方案”购买,当时被告户口也在盖房内,因此按照政策被告也有一份产权。并且购买房屋被告也出资,因此主张房子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父母通过代书遗嘱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指定由高甲一人继承。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内容真实有效,应予认定。上述房屋系按照“94房改方案”购买,按照规定购买时户口在房子内的成年人均享有产权。被告主张其拥有该房部分产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2002年8月法院判决如下:一、上海市某区的房屋(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2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高某与李某的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另外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高某和李某到律师事务所聘请了两位律师代书遗嘱(其中一人代笔,一人见证)并且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都在遗嘱上签字。该份代书遗嘱合法有效,遗产应当按照此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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