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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律师可做见证

2021-01-22
原告:高甲,男,45岁。被告:高乙,女,47岁。 原被告是姐弟关系。原被告父母高某与李某于1994年11月12日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某区的单位公有住房一套,并于1995年2月取得产证,产证登记在高某一人名下。1995年12月,高某与李某在某律师事务所,请律师见证代书了一份遗嘱,大致内容为:1994年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各自名下的份额都归高甲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后来2002年高某、李某相继去世,原、被告在处理遗产时发生纠纷。 2002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称:父母生前立下遗嘱,系争房屋归高甲所有。故要求继承系争房产的全部产权。 被告辩称:系争房屋是按照“94房改方案”购买,当时被告户口也在盖房内,因此按照政策被告也有一份产权。并且购买房屋被告也出资,因此主张房子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父母通过代书遗嘱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指定由高甲一人继承。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内容真实有效,应予认定。上述房屋系按照“94房改方案”购买,按照规定购买时户口在房子内的成年人均享有产权。被告主张其拥有该房部分产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2002年8月法院判决如下:一、上海市某区的房屋(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2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高某与李某的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另外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高某和李某到律师事务所聘请了两位律师代书遗嘱(其中一人代笔,一人见证)并且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都在遗嘱上签字。该份代书遗嘱合法有效,遗产应当按照此遗嘱继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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