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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行为导致公司受损,发生劳动争议时,公司能否扣发员工工资

2022-02-15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平等的原则处理,任何单方做出可能有损对方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即便职工个人行为导致公司受损的情况,若双方没有约定的,公司不得擅自扣发职工工资;如果双方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好此种损失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则该赔偿也可从该职工工资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该职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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