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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投票,签字对劳动者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
1、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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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学生,就应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有什么建议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向学较反映,你是学生,也是消费者,可以自由消费,但是你同时还是个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至于学校的规定是否有道理,是否有法律依据,现在补是你关心的问题,即使现在学校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但是页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学校的制度只要吧违反国家的法律,就是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守
凡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制定,没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就不能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具体需要结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该规定确立了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制定要通过民主程序;第二、内容须具合法性;第三、要向劳动者公示。《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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