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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通知金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一种通常称谓,它是指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对没有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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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支付代通知金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离职代通知金给付的标准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适用代通知金情形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患病或者非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不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在实践过程中,代通知金的支付前提最容易被误读,很多人不管合同解除理由是什么,一概认为需在经济补偿外再加一个月的所谓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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