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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待遇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首先单位是否要涨工资,取决于很多因素,但是原则上基本属于企业内部决策范围,不属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关于解雇员工则要看公司的解除和终止行为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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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2018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通知有关事项如下:1。调整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2、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3、调整方法。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实现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方法的基本统一。配额调整应反映公平原则;联动调整应反映长期支付、多支付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联系;老年退休人员、偏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退休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水平。考虑到公平和激励,合理确定配额调整、联动调整和适当倾斜的比例。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给予适当补贴。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5、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审批的实施,正确引导舆论,正确引导舆论,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不得有新的拖欠。对自身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的地区,将予以批评和问责,并相应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北京市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的调整计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从各地实践,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一般都在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人社部、财政部已经发出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通知,但各地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办法也还会有一段时间,如何增加伤残津贴尚不确定,但会从1月1日起执行,请耐心等待。
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调整生育保险津贴计发办法。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引产的企业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据悉,这次调整将进一步加大该市生育保险保障力度,提高生育职工待遇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青岛生育职工大部分属于年轻低收入群体,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将使低收入职工生育津贴较以前有所提高;对发生工作调动的生育人员生育津贴标准进行了明确。2011年7月1日后生育或流引产的企业职工,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其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据介绍,这项规定可最大限度减少因职工调动工作造成待遇降低和损失,同时能有效杜绝部分人员投机参保、骗取社保基金。此外,新办法明确了生育津贴的保底封顶原则。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照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和300%保底封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低于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的,生育津贴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计发;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生育津贴按照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青岛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保底封顶原则可保证低收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待遇,对于少数高收入群体,也可保障其生育期间待遇不降低。另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阅读延伸:女职工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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