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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最新消息

2021-12-10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2018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通知有关事项如下:1。调整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2、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3、调整方法。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实现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方法的基本统一。配额调整应反映公平原则;联动调整应反映长期支付、多支付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联系;老年退休人员、偏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退休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水平。考虑到公平和激励,合理确定配额调整、联动调整和适当倾斜的比例。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给予适当补贴。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5、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审批的实施,正确引导舆论,正确引导舆论,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不得有新的拖欠。对自身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的地区,将予以批评和问责,并相应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北京市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的调整计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相关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资金额的支出。医疗补助金指按规定支付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抵扣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从其他支出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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