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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
有部分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与国土部门认定书上的面积不相符,经查证,一些“没有利用的荒地”在申报时被忽略了。财务人员认为,企业占地面积中含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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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也就是说,取得应税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而不能以土地未使用或未盈利作为不申报的理由。 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 一、已签土地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为: 1、经营性房产用地,为出让金总的1.2 2、建设用地为让金总的0.8 3、工业设施用地为出让金总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总额不超出让金合同总的20。 二、未签土地出让合同或未办划拨用地手续,按各地规定征收,计征时间不超24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令〔1999〕第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己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baike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你的回答,替我解决了问题,太感谢了
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但是。另外,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土地,所以税法规定、县城,你单位需缴纳契税,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国有林场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时契税的征税范围,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建制镇,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在城市。上述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你单位如果在这片租用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建设并完工后。依据你单位的情况,还需向国家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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