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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怎么联系

2021-11-12
《莱芜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其下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承担以下任务:(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二)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三)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四)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五)职工因病或者非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的鉴定。第十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当具备《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掌握相关劳动保障知识,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拔。每年调整一次医疗卫生专家库。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莱芜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二)工伤认定决定;(三)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资料;(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向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申请确认工伤职工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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