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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其下设的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市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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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决定书(或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一)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二)被鉴定人的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1、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开始一个月之内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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