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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单位陪同受伤员工备齐以下资料到社保局开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做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需到社保局领取);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如无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在申请时到社保局领取,无需特意为领取工伤认定书多跑社保局一次); 3、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4R伤情彩照(红底,能反映本人面目及受伤部位)1张; 6、伤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于七个工作日(不包括假期)到社保局领取。领取鉴定结论手续。 1、单位经办人领取鉴定结论的请携带《领取鉴定结论回执》、单位公章及工作证复印件(原件带上备查)或单位证明。 2、被鉴定人领取鉴定结论的请携带《领取鉴定结论回执》、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带上备查)
费用包括直接用于鉴定的费用和其他与鉴定有关的必要费用两大部分。直接用于鉴定的费用,主要用于下列各类事项: 1、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聘请专家应当给付的报酬。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邀请专家参加鉴定的费用包含在鉴定费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得就此另行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2、召开劳动能力鉴定会议的费用; 3、制作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表、卡、册、证等费用; 4、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直接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收取均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是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费用。 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必要费用包括: 1、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对被鉴定者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已包含在鉴定费的范围之内,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得另行收取费用。但由于条件限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能自行检查,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而指定被鉴定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生的相关费用需要由申请人自行支付。也就是说,在鉴定过程中,被鉴定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的费用不包括在鉴定费之中,需要申请人按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另行向医疗机构支付。 2、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人员如需到某个场所调查相应材料和证据,或者出庭作证会发生相关差旅等费用,此笔费用不包含在第一部分的鉴定费中,发生时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1、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开始一个月之内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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