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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开发商的资格审定如下: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办公用房;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不...
商品房开发商的资格审定: 1、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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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3、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以上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进行房地产预售必须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
商品房开发商的资格审定: 1、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的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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