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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
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全年不超过432小时,但具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五)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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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在公司没有协商与书面通知且经过劳动者签名确认,对于这种加班有两种情形:一、理解为劳动者自愿加班。当然,自愿也就没有加班费也不受时间限制,你干死了也活该。二、通过协商或者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加班,但是这种加班必须是经过劳动者同意,并不危害身体健康的情形下每天最多加班三小时,不得连续超过三天,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综合计时除外》。所以,用人单位不不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安排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自愿加班除外。对于变相强迫加班,超时加班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同时也有权利直接拒绝,因此而引发争议的,按劳动争议条例处理。所以,个人认为,那是违法的。可以拒绝并投诉。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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