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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员工请病假,用人单位能否以其工龄高龄为由,减发其工资、赔偿

2022-03-08
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1951年国家政务院颁布、现在一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长短,由该企业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因公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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