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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国有土地用途变更应依循以下程序: 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
土地使用权变更程序:依照《城市》第17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 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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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国有土地用途变更应依循以下程序: 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变更工作程序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二、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三、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土地使用权变更程序:依照《城市》第17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 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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