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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上只有用人单位的公章。公章在...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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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劳动法》实施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中,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临时工其实是很老的一个说法,其所针对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我们国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其用工制度是将员工招入单位后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直至退休,这就是固定工。相对于固定工,单位为了临时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员工就是临时工。由于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单位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通常较好;临时工是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对较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出台则改变了在中国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用工制度,将劳动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国。之所以说其有如此的变革作用,是因为劳动合同制度改变了传统的在单位一做到底的旧观念。劳动合同提出一个合同期限的问题,使得劳动合同会面临终止。当劳动合同终止后,单位就可以当然地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了。在这样的制度下,就无所谓什么固定工、临时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近10年时,已经很少听到临时工的说法了,通常在一些国有企业及国有转制的企业还有。单位用工,只要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应该视为是单位的正式员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法律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通常是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和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都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合同不是涉及违法犯罪。如果个别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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