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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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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两份劳动合同不影响相互的执行,那么不违法。劳动者不需要和新用人单位详细说明和原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合同均可以同时合法存在。其一,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亦是合同,除了由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特别规范外,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效力等方面可以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一般原则之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不违反法律法规定强制或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亦具有法律效力。不因是否能同时履行而影响其法律效力。其二,双重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能同时履行作为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劳动力的一方,尽管可能面临同时履行双重劳动合同之客观障碍,但也并非不能同时履行。下列情形,就不影响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合同关系中同时履行:劳动者与A公司和B公司虽同时订有时间重叠的劳动合同,但其中A公司经营面临困维,出现劳动力过剩又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下岗或不需要对A公司提供劳动力,而可以在同一时间向B公司提供劳动力;劳动者与A公司和B公司虽同时订有时间重叠的劳动合同,但其中A公司是全日制用工,B公司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为两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互不影响;劳动者与A公司和B公司虽同时订有时间重叠的劳动合同,但两公司采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如聘作劳动者为经理、业务外销员等岗位,劳动为两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互不影响。其三、劳动合同的效力与能否履行并无直接联系无论依据《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均无规定指出双重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规定。劳动合同如果存在因时间冲突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形,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但认为其因此无效并无法律依据。其四、《劳动合同法》不禁止存在双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同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变更是在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极大变化,有必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以调整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可以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后但尚未履行时,也可以发生在履行过程中。从用人单位方面来说,由于转产、调整生产结构或经营目标等客观原因,需要对产品、经营方式等进行相应调整时,劳动者的岗位也有可能做相应的调整;从劳动者方面来说,由于劳动者身体健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原因,在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对其岗位加以调整。《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但是,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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