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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1条的规定,对于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以裁减人员。
公司裁员由用人单位作出决定,然后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如果需要裁员,使用者必须在30天前向工会和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能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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