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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劳动法》的规定,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事业单位职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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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请病假是会扣一部分绩效工资的,具体由当地政策来决定,以嘉兴为例,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根据《关于嘉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计发。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
事业单位请病假扣工资很正常,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一、病假 1、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的工资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2008年6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的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资为36.78元,其80%为29.42元即病假工资每日不得低于29.42元。 二、事假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22条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因此,对于事假工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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