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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同时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
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对此,行政赔偿诉讼不能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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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主要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要由被告单方面来承担。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法院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指定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定标准分别承担,使原告负担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部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如果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合理分配,就会导致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不平等,使当事人心理产生阴影,进而导致当事人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应诉时,可以提交证据复印件或者复印件,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件进行质证。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省形成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相关证明手续。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4、当事人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分类、编号和装订,并在证据清单上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并签字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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