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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按我国《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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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或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在诉讼中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1)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3)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6)被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在国内,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都将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三大诉讼法上都是将某些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一方当事人,如果该当事人不能举证或不能证明该法律要件事实,裁判者则做出与该当事人利益相反的“事实拟定”,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判决。从罗马法到现代,只有两条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原告作为主张的肯定者,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作为主张的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原告作为主张的肯定者,不负举证责任,被告作为主张的否定者,负有举证责任。两条原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领域。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内容包括:行为责任,就是由谁来举证;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来承担。找法院打官司,双方会各自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对法官来说是没有亲身经历的,所以就需要证明给法官看,让法官相信。由谁来证明这些事实,就是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比如,《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劳动者是不是符合录用条件,就需要用人单位举出证据证明,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庭上只是宣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却又没有任何证据,法院就会判用人单位败诉,这里,用人单位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举证责任发挥了作用。二、如何理解举证责任对举证责任的理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举证责任既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一种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也是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裁判规范。对当事人而言,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一方当事人会有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二)举证责任是法律抽象加以规定的责任规范,不会因为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的态度不同而发生变化。证明责任的分配或承担在诉讼发生之前就存在于法律之中。只是在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它的作用才表现出来。因此,证明责任是法律预置的规则。(三)举证责任只有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适用。案件事实能够被证实或已被证实的不能依据证明责任进行裁判。“真伪不明”的含义是:1、该事实属于要证事实,需要证明;2、在作出裁判之前,所有证明手段都已经穷尽、法官仍不能判断真伪。“真伪不明”一般指的是案件而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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