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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或者超出在岗位上具有一般技能的工人所能够生产出来的数量,就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也是要支付...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职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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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或者超出在岗位上具有一般技能的工人所能够生产出来的数量,就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也是要支付加班工资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上是标准工时制,超过标准工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要按上述规定发放加班费。如果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则按150%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上是标准工时制,超过标准工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要按上述规定发放加班费。 如果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则按150%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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