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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通常在被拆迁人不愿意获得补偿资金去市场购房的情况下,由拆迁人提供合适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妥善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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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如果需要增加面积,上靠标准户型进行安置的,那么原面积部分,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只需要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价格,交纳上靠户型面积与原房面积差部分的购房款。当然,所选择的标准安置户型房屋小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那么,安置房屋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还会将多余的面积部分,按照评估确定的价格,以货币的方式及时返还。自主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不仅体现了新《条例》一一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还体现了双方的平等交换原则,更好的维护了被拆迁户主的权益。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无论是居住[1]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无论是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房屋属于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被拆迁人对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可以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首先,你们在2005年6月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之后,有没有到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产权调换的变更登记。如果有办理的话,那么你是这间门市的合法公示的所有人,环卫处当然无权查封拍卖。如果没有办理的话,那么建设科便还是该门市公示的所有人,环卫处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对此你作为真正的所有权人,只能向建设科要求赔偿。并且,如果调换当时你也存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过失的话,那么很遗憾你的赔偿请求也要打上些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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