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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②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③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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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因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土地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内的; (2)土地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 (3)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4)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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