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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变更登记有以下情形: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不动产变更登记有以下这些情形: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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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如下:(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二)房地产的位置、界址、用途、面积等条件发生变化;(3)房地产权利期限和来源发生变化;(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金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序发生变化;(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使用目的和方法发生变化;(八)共同性质发生变化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变更。
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终止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的内容失去效力,而由土地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内容进行注销的变更土地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所进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如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申请未获批准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4)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5)土地他项权利终止所进行的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注销土地登记应由原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注销土地登记的申请,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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