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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是否可以随意撤销取决于情况。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不得随意撤销。如未转移,则不能撤销。如为附条件赠与,则应根据情况行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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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已赠予他人,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赠与一旦生效,所赠与的财产就成为了受赠人的合法财产。当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离婚赠与后,需要撤回是合法的,但能否撤回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但这里有个前提,即如果“婚前财产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后”,法院基于有赠与的“书面表示”(或口头约定),且赠与的房屋已过户的变更行为,法律上认为“赠与”不得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综上,我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虽然没有达成赠与协议,但是却以实际行动实施了赠与行为,共同将现金存入子女的名下。夫妻离婚财产赠与子女的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除非一方能够证明,在存入现金的时候,自己并不知情,而是另一方私自作出的行为。这种情形下,举证得力,可以不认定该现金为赠与,而划入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否则双方都知情,明明可以将现金存入自己名下或者各自存入一半与自己名下的情形下,而将全部现金存入子女名下,即便不存在赠与协议,应当属于以实际行动实施了赠与的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作出的任何财产处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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