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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已满,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业主进入?

2024-11-23
对于物业禁止业主将车辆驶入小区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小区已无可用车位的情况下,物业确实拥有阻止业主将车辆驶入小区的权力;但是,若小区依然存在空余停车位且业主请求进入时遭到拒绝,那么这种做法便显得有些欠妥并且缺乏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区域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和车库,无论其所有权归属如何,均应由业主自行购买或租赁。占用业主共同享有的道路或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同样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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