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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可以拒绝业主不配合入住吗

2022-01-31
曾有司法案例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该小区新楼已经有关部门验收交付使用,物业部门也按时进行了供暖,物业部门与业主之间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业主虽然没有入住,但按照合同规定,物业部门已经履行了供暖义务。因此,业主不能以没有入住而拒绝缴取暖费。据此,法官们召集当事人一同进行调解。最终以物业部门作出让步,三位业主各自缴纳60%的费用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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